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6647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京电远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黄***6号院201。
法定代表人:裕**,经理。
被告(反诉第三人):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六号院56号楼1层商业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电远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京电远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京电远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高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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