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2执68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北京华正天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村委会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华正天地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2民初23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华正天地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华正天地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借款等共计41235767.9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华正天地建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华正天地建筑有限公司履行(2018)京0112民初104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8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0112执68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牛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