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3民终6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文华,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桑元村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胡名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2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于***主张的提成款项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及对应的***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是否成就的事实审查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211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茵
审 判 员  李 淼
审 判 员  田 璐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沈 力
书 记 员  张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