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8民初759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圣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乡姜家营村福兴家园6-1号。
法定代表人:张健纯,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职务:经理。
被告: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桑元村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胡明凯,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圣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圣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账户银行存款51万元予以查询、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圣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