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8民初759号之一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圣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乡姜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张健纯。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周勇。
被告: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桑元村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王福臣。
被告:霸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开发区黄河道。
法定代表人:孟惊。
被告:唐山行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千佛院村。
法定代表人:王mou。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圣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霸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行晟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圣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圣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圣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70元,均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圣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月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