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8689号
原告: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桑元村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胡名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泽,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茂军,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亚,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及北京新创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抹账协议》,协议中确认截止2010年6月21日被告对原告的欠款金额为26257689.88元,北京新创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代被告偿还该笔欠款,并于2010年支付完毕。2019年由于北京新创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协议约定,称其支付的款项不应作为代付的款项,并主张原告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因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故本院应由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诉讼管辖的规定,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地虽为北京市西城区,但被告向本院提交的北京新华敬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居住证明显示,***在通州区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应为北京市通州区,故***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中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雅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