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811号
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威新软件园1号楼1楼东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86416T。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哲,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健伦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29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177004180。
法定代表人:关正冬。
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健伦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中关村分行和中国银行XX行的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根据实际查封情况,被告名下的中国银行XX账户存款已被足额冻结,本院认为,对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XXX分行银行账户的冻结已无必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健伦机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X行11×××77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廖志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