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361号
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威新软件园1号楼1楼东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86416T。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哲,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健伦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29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177004180。
法定代表人:关正冬。
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健伦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214112.64元的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具的编号:2019-2691《保单保函》,以其名下的价值人民币214112.64元的财产为原告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北京健伦机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214112.6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廖志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