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27489号
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威新软件园1号楼1楼东翼。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燕,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健伦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299-3号。
法定代表人:关正冬。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健伦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梁玮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