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健伦机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智科技应用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健伦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7182号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对原告上海中智科技应用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健伦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2718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沪0104民初2718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九行“原告上海中智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补正为“原告上海中智科技应用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员  高霄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廉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