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首建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

铁航(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1073337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首建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一建设三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侯利荣,经理。

被执行人铁航(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91号楼六层604室。

法定代表人:陈优红,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首建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航(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首建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铁航(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985492.5元及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铁航(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铁航(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存款、无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铁航(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铁航(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崔 扬

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