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首建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

北京京首建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与唐山金马启新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终8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首建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一建设三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金马启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大安镇后螺山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北京京首建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金马启新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7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京首建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京首建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京首建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京首建混凝土搅拌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