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开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北汽特来电(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8民初3535

原告:北京开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2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穆岭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钢,男,1972612日出生,北京开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北汽特来电(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丽,女,1978116日出生,北汽特来电(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开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市政公司)诉被告北汽特来电(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来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特来电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中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向甲方(即特来电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来电公司所在地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9号院4号楼101001,本案应移送至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开源市政公司与特来电公司先后签订了数份《工程施工合同》,开源市政公司依据这一系列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特来电公司给付充电设备安装工程款73 820元,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条款范围内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数份《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均为特来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协商选择特来电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并无不妥。特来电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9号院4号楼101001,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特来电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汽特来电(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化雨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陆 静
书  记  员   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