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三辰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8执370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开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2号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三辰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翔云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
北京开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辰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8民初7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北京三辰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开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7.2645元及利息;公告费560元、案件受理费16891元由北京三辰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传票,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本院在另案中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措施。被执行人账户内无财产,无汽车登记信息及有价证券。目前,被执行人北京三辰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被本院在另案中查封,正在进行拍卖。除上述不动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到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户籍地寻找未果。2017年11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京0118民初7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助理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宿航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