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开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8民初6953号
原告:北京开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2992XXX。
法定代表人:穆岭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策,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北京开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923007XXX。
负责人:顾卓巍,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
被告:***,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开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市政公司)与被告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蒙德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源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策、杜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蒙德公司、被告***经传票传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开源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雷蒙德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10万元;2.判令雷蒙德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滞纳金(以9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3.判令***以其提供担保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和其他资产(包括***持有的雷蒙德公司的股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以其提供担保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和其他资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诉讼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23日,我公司与雷蒙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雷蒙德公司向我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23日至2016年10月15日,资金占用费10万元。***、**为雷蒙德公司借款向我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约向雷蒙德公司支付借款1000万元。借款到期后,雷蒙德公司仅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截止到起诉之日,雷蒙德公司及担保人***、**未偿还借款900万元及占用费等款项。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利,故提起诉讼。
雷蒙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2016年9月23日,开源市政公司(甲方)与雷蒙德公司(乙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向乙方出借资金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23日至2016年10月15日止;2.借款用途,乙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支付已到期的农商银行密云支行的1500万元贷款;3.乙方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6年10月15日17时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本金;甲、乙双方同意,在协议约定的借款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10万元整,该款项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时一并支付给甲方。《借款合同》中担保条款约定:1.乙方以其乙方法定代表人***名下的房产(房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坐落朝阳区XXX,建筑面积147.98㎡)和其他资产及股东**名下的房产(房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坐落:朝阳区XXX,建筑面积205.94㎡)和其他资产为乙方的还款义务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2.乙方法定代表人***以其持有乙方54.601351%的股权(出资金额6820万)为乙方的还款义务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开源市政公司、雷蒙德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在担保人处签字。2016年9月23日,开源市政公司将1000万元出借资金转账到雷蒙德公司账户。2017年3月28日,雷蒙德公司偿还开源市政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因**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向**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开庭传票,但**未到庭参加诉讼。雷蒙德公司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期间,开源市政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房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对**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房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保全裁定,对***、**名下上述房产予以查封。
另查,2019年1月25日,超一阀门有限公司以雷蒙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雷蒙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9年3月15日,本院裁定受理超一阀门有限公司对雷蒙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5月24日,本院作出裁定,指定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作为雷蒙德公司管理人。2019年9月29日,开源市政公司第一次向雷蒙德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申报债权910万元及滞纳金、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款合同》、北京农商银行交易单、开源市政公司收据、本院(2018)京0118民初6953号裁定书、(2019)京0118破申7号裁定书、(2019)京0118破4号决定书、雷蒙德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债权申报表、雷蒙德公司普通债权登记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开源市政公司与雷蒙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雷蒙德公司向开源市政公司借款1000万元,***、**以其名下房产、股权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开源市政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出借资金1000万元交付雷蒙德公司,雷蒙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全部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雷蒙德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开源市政公司提交的证据及雷蒙德公司向开源市政公司借款1000万元,尚有本金900万元未偿还及10万元资金占用费未支付的事实予以认定。《借款合同》约定逾期还款的滞纳金标准已超过法定标准,开源市政公司主张的滞纳金超过法定标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2019年3月15日,本院裁定受理超一阀门有限公司对雷蒙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滞纳金计算期限到201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本案中,开源市政公司在破产案件中已经申报了全部债权,其债权数额应当在被依法确认后,在破产程序中按照相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雷蒙德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不宜再作出以给付为内容的裁判,应直接作出确认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作为涉案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不足部分向开源市政公司清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开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一千四百四十二万八千元(其中本金及借期内资金占用费计九百一十万元,逾期还款滞纳金五百三十二万八千元)。
二、原告北京开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在被告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被告***、**,在其担保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北京开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保全费五千元(原告北京开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费八百四十元(原告北京开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七万五千五百元(原告北京开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雷蒙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海滨
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
人民陪审员  赵书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杨聪哲
书 记 员  张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