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2064号
再审申请人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软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电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科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力博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力博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再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唐软件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无视我方与中电科公司之间签署与履行案涉《国内购销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实际货物交付、验收、部分付款、开具发票等履约行为的事实视而不见,迳行将双方签署合同的行为认定为“虚假闭合连环买卖交易”的一个环节,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应予纠正;(二)一、二审判决偏听偏信中电科公司及部分第三人的陈述,对中电科公司及部分第三人陈述中前后矛盾的内容视而不见,对彭浩川的《讯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的内容断章取义,臆断我方与中电科公司的意思,将案涉《国内购销合同》认定为“虚假买卖关系”,同样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应予纠正;(三)一、二审判决无视我方与中电科公司签署与履行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双方履行合同的事实,将案涉《国内购销合同》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综上所述,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中电科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未将再审撤销原生效裁判后重审做出的生效裁判纳入再审范围,大唐软件公司无权就本案再审判决申请再审;(二)再审判决对案涉买卖合同性质、效力认定处理有确定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对原审未予追加案涉封闭循环买卖其他参与人参加案件审理,未予从全案证据审查认定明显有违真实买卖常识和商业理性虚假买卖错误的监督纠正,依法应予维持。大唐软件公司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大唐软件公司与中电科公司签订的《国内购销合同》是安力博发公司为追求融资目的设定的多家公司参与的虚假闭合连环买卖交易的一个环节。大唐软件公司与中电科公司订立《国内购销合同》后,以出具验收单等常规交货方式来掩盖虚假买卖关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系受彭浩川指引,由大唐软件公司与中电科公司通过《国内购销合同》达到安力博发公司拆借资金(融资)的根本目的。二审法院认为大唐软件公司与中电科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合同应为无效,大唐软件公司无权要求中电科公司支付涉案合同项下的货款,因此驳回大唐软件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大唐软件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大唐软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查明,中电科公司原名称为中电力神集团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现名称。
驳回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李 炜
法 官 助 理 王瑞娜
书 记 员 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