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

21执6992号本院民一庭与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0112执6992号
原告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判决:案件受理费12600元,全部由被告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由于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缴纳上述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移送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的决定。现查明,2020年5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破申3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6月5日,该院又作出(2020)京01破17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7月8日,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中止对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并解除对该公司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2021)粤0112执69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李文锋 审判员 邓劭充
书记员 李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