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高楼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高楼金村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3民终67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高楼金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高楼金村。
法定代表人:***,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高楼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高楼金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上述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高楼金村经济合作社、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高楼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宫淼
代理审判员张帆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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