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商)初字第20077号
原告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2号-2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天沃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前营村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天沃中空玻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夏璐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