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17750号

原告:北京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村35号6幢253号。

法定代表人:赵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峰,北京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

主要负责人:赵万国,副调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杉,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宝华,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202。

法定代表人:高名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洋,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天佑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穗路2号院5号楼3层306。

法定代表人:齐天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巍巍,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天佑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王亚军,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人民政府、被告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天佑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亚军、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北京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新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李亚欣
书  记  员   杨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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