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森海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5646号
原告: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202。
法定代表人:高名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璟,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森海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西大街21号1幢2-204。
法定代表人:李计春,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森海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 瑶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思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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