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23012号
原告:***,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某村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民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7号-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梨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二)、被告北京市民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