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宏达某某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7267号 原告: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康张路北口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10218779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宏达***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法信段13号2幢1层101内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CM7X8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宏达***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元,由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宜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