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17868号
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对原告**萱诉被告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做出的(2021)京0101民初1786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01民初17868号判决书第七页第三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辅助器具费、治疗时日常用品费、交通费共计56363.3元;”补正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医疗辅助器具费、治疗时日常用品费、交通费共计56363.3元;”。
审 判 员 李成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法 官 助 理 李 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