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7民初18465号
原告北京和谐家园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25号B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告北京美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780号318室。
法定代表人:管习祥。
原告北京和谐家园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宾馆)诉被告***、北京美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筑装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的住所地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大街福城雅源居X号楼X单元X室,被告美筑装饰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X号X室,北京市石景山区既非任一被告住所地,亦非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地。
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任一被告的住所地或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地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故本案应依职权移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三河市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史立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孙玥
书记员穆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