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南宝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兴佰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民初1714号
原告:北京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二区***。
法定代表人:陆伟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黎,男,北京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兴佰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城东街***。
法定代表人:陈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秀梅,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佰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2022年4月13日,原告北京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伟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黄聪聪
书  记  员   郭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