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南宝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11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二区68号。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镇区瀛顺路16号兴海大厦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0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宝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无视鉴定结论明确认定案涉地坪问题为总包方所负责的混凝土基层施工存在质量缺陷,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错误认定申请人“在施工前已经发现混凝土基层存在问题”,并据此认定申请人应对混凝土基层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并非申请人施工导致,相关问题亦不属于申请人的质保范围。一、二审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错误认定申请人未履行维修义务,并将对案涉地坪工程全面重做的造价鉴定意见作为“工程维修费用”,进而要求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缺乏依据。(三)一、二审判决申请人对总包方负责的混凝土基层施工承担质量保证及维修责任,而实际责任主体却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有悖公平正义。申请人按照约定履行了质保责任,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事实上,被申请人多个项目均出现地坪问题,其明知涉案地坪问题并不是因申请人地坪漆施工不合格导致的个案,而是龙湖集团施工项目普遍存在混凝土基层质量缺陷导致的地坪起壳现象。被申请人为逃避支付质保金而企图将相应责任转嫁给申请人,其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更是违背了市场经济秩序和诚实守信的善良风俗。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与南宝公司就车库地坪漆工程订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为南宝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及损失数额。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地坪漆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系混凝土基层表面存在质量缺陷。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南宝公司负责“地下车库环氧树脂、固化剂地坪的深化设计,从总包单位接收己完成的混凝土地面进行施工”,“进入施工范围前对发包人移交工程成品的检查验收”。南宝公司2019年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进场对混凝土基层进行验收时,发现大面积起砂及强度不达标情况”。由此,南宝公司是在己完成的混凝土地面上进行施工,其有责任对于已完成的混凝土地面进行必要检验。根据南宝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南宝公司在施工前已经发现混凝土基层存在问题。南宝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施工前就混凝土基层存在问题与业主方或者**公司提出异议并沟通解决方案,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系**公司或者业主让其增加一道固化渗透剂即可施工,故南宝公司对于地坪漆质量问题应承担责任。本案所施工的混凝土基层系案外人施工,**公司应当对于案外人交付的混凝土基层进行必要的验收、检验。因此,**公司亦应对于地坪漆质量问题应承担责任。此外,根据南宝公司提交的集采合同可以看出,同类车库地坪漆也曾出现过涉案工程问题,**公司与南宝公司在施工前对混凝土基层表面均有相应预期。综合考虑**公司与南宝公司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双方的合理预期等情况,二审酌情认定南宝公司与**公司承担同等责任,并无不当。鉴于南宝公司对于涉案工程地坪漆产生质量问题存在过错,且地坪漆产生空鼓等质量问题是在质保期,南宝公司应负相应维修责任。关于各项费用的计算和数额,二审进行了详细阐述,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南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