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南宝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18346号 原告:北京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二区68号。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镇区瀛顺路16号兴海大厦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质保金82760.02元。2.**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82760.02元为基数,2020年11月21日开始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LPR为计算标准。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了“北京市大兴瀛海项目车库地坪漆工程”合同,我方已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于2018年11月22日竣工验收,质保金到期日2020年11月21日,剩余质保款82760.02元。但**公司逾期至今未付款。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由于**公司施工质量有问题,其无权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公司与**公司于2018年6月订立了车库地坪漆工程分包合同,主要约定:一.分包工程概况:1.1分包工程名称:大兴瀛海项目车库地坪漆工程;1.2分包工程地点:大兴区瀛海镇;1.3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内建筑面积约53203㎡。具体范围、工作内容及质量标准等以合同相关说明为准。二.分包工程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内地坪施工面积:约42028㎡;承包范围:地下车库环氧树脂、固化剂地坪的深化设计,从总包单位接收己完成的混凝土地面进行施工,组织监理验收、完成成品保护、质量保修等全部工作。室外道路及停车区域地面划线,地下车库地面划线以及交通标识制作安装施工、组织监理验收及移交、成品保护及维保期维修服务。2.2详见图纸及技术要求相关内容。三.分包工程承包方式:A固定总价。四.分包合同工期:本工程总工期为45个日历天(包含法定节假日),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6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7月25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合同总日历工期时间不变。五.分包合同金额:1.合同总金额2758667.2元。其中不含增值税金额2507879.28元,增值税税额250787.92元,税率10%。2.此合同总金额,即所有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内容的一切费用及税金(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等因完成本合同而由分包人承担的各项税费),该总价除因暂定工程量的确定、设计变更或本合同所允许的调整外,承包人不会因为人工费、货物价格(钢筋调差除外)、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或费率、税收税率的变动(含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税收法律法规变更、情势变更等原因另行向发包人主张调整或赔偿。3.合同所述违约金、管理费、损失、罚款、代付代扣、费用等相关款项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如前述相关款项是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由发包人在不含增值税合同金额中扣除或者由承包人另行支付;如前述相关款项是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承包人需根据本合同约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另行承担增值税。合同另有约定的款项依据其约定。六.组成合同的文件:6.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署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6.2合同协议书;6.3中标通知书;6.4投标澄清、招标答疑及相关函件(如有);6.5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6.6合同通用条款;6.7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及附件;6.8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6.9合同图纸或样板;6.10合同价款清单;6.11招标文件;6.12投标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是相互说明,相互解释的,如出现不一致时,上述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和执行顺序。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及评标期间往来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发包人代表在分包人发出的工作联系单或其他报告、文件上签署明确意见,否则发包人代表签名或其他人的签名(即使有签署意见)仅表示发包人对该文件的签收,不能作为发包人意见或者结算依据。发包人代表、项目成本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时发出的书面文件必须是本人的签字,监理需加盖有效印章。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义务。八.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8年6月;合同订立地点:北京朝阳区中建财富国际中心17层;本合同各方约定:各方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双方还约定了专用条款、保***条款、通用条款等。合同专用条款中,12.工程保修:12.1质保期内的保修责任、维修时限、保修违约处理等保修条款,详见附件1:质量保修协议书;12.2本工程的质保期为贰年,质保期起算日期为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12.3工程质保期内,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等工程质量瑕疵或缺陷,造成客户的合法利益或财产遭受损失,承包人除无条件修复外,客户的相关损失全部由分包人承担。精装修施工合同保***条款中,8.质保金退还:合同保修期或上款约定的维修项目的质保期顺延的到期之日,且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无异议且保修款结算完毕后14天内即与分包人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退还分包人未使用的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 作为合同附件的合同需求载明,招标范围包括地下车库固化剂底漆、环氧树脂地坪、汽车坡道环氧砂浆的深化设计、供货,从总包单位接收已完成的混凝土地面进行施工,组织监理验收、完成成品保护、质量保修等全部工作。建设方可根据现场情况,会增、减零星工作量,通过书面通知,中标方需予以配合。1.发包人负责的工作(1)审核中标人提供的的《施工组织设计》;(2)审核工程深化图纸;(3)负责组织中标人进场交底。2.总承包单位负责的工作(1)完成环氧树脂地坪地面基层施工,并且留置相应伸缩缝,伸缩缝深度不小于地面垫层厚度的1/2,且达到做环氧树脂地坪的基层要求;(2)负责对分包单位进场的材料和施工过程进行质量、安全等管理;(3)提供分包材料堆放场地及施工现场临时库房;(4)提供施工用临时水电的接驳点,临电提供至二级箱,并承担相应费用;(5)总包提供垃圾集中堆放点,分包单位将垃圾集中清理至指定地点,由总包统一清理;(6)总包配合分包单位进行已完成固化剂地坪漆的成品保护工作。3.中标人负责的工作(1)进行地下车库环氧树脂地坪的深化设计,并报发包方,直至发包方和设计院认可确认后据此供货施工;(2)招标图中明确地下车库车位、行车道的色彩、厚度和做法,中标方在深化图中予以确认和深化;(3)根据甲方要求的进场时间组织材料和人员进场施工,具体施工部位参见环氧树脂坪招标图及瀛海项目地下车库设施图;(4)接受建设、监理及总包单位包括质量、进度、安全的全面管理,对现场施工的工做好进场教育;(5)对己完成的环氧树脂地坪做好成品保护工作,经验收合格后,地下车库地面移交车库划线及交通标识施工单位:(6)分包单位需根据发包方提供的总体施工计划编制专项施工计划,合理安排组织施工;(7)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需有专业技术人员配合现场指导施工;(8)施工过程中由中标人产生的垃圾,清运至总包指定地点,每天保证工完场清;(9)对车库地面垫层进行钻心取样送检,报告提交招标人;(10)清理工作包括现状地面上所有浮浆、灰尘、油漆等附着垃圾;(11)充分考虑雨季潮湿、车库漏水、材料腾挪导致的工期影响及多次进场指令,按期完工;(12)对本项目地面现况予以充分了解,考虑完备施工工艺及方案,确保施工质量达标。施工界面,中标人包括固化剂底漆、车库环氧树脂地坪、汽车坡道环氧砂浆施工;总承包包括地下车库的基层施工及粗清理移交工作;其他相关单位包括施工时做好对已完成工作的成品保护。 工程技术标准及施工要求(固化剂及环氧地坪)主要载明:二.施工工艺、固化剂加环氧地坪施工工艺(1)基层处理。1.对地表面的孔洞和明显凹陷处、结构裂纹采用高强水性双组份聚合砂浆修补至平整;2.选用多功能重型研磨机采用120#磨片研磨至结构层且表面相对圆滑、密实;3.采用专用工具对地面泥浆或浮尘进行清理。说明:磨片的选用需根据现场基层地面实际情况确定所选类型及型号。(2)地面粗磨。1.选用10P专用12磨头重型变频打磨机,选用50#树脂磨片十字交叉打磨2遍。2.选用10P专用12磨头重型变频打磨机采用100#树脂磨片十字交叉研磨至结构层且表对平整。3.选用多功能重型研磨机采用200#树脂磨片研磨至结构层且表面相对圆滑、密实。4.采用专用工具对地面泥浆或浮尘进行清理。5.对地面进行整体清洗。(3)固化剂喷施。1.根据地面的密实度选用合适固化剂(新浇筑地面、地面、水磨石地面采用1剂型固化;改造地面或相对疏松地面选用2剂型固化剂)。2.采用专用高压喷涂器将无色固化剂喷施均匀。3.采用拖料刷将固化剂施涂均匀,并拖施至黏稠状态。4.采用喷雾器喷水对地面残留固化剂稀释,采用拖料刷将无色固化剂二次拖施至完全渗透状态。5.采用专用抛施设备将残留于地面固化剂清除。(4)地面中磨。1.选用重型专用变频研磨机(700转),采用500#树脂磨片交叉研磨2道。2.选用10P专用12磨头重型变频打磨机(1400转),采用800#树脂磨片研磨1道。3.采用专用洗液对混凝土地面进行除碱作业。4.采用专用工具对地面除碱残液或浮尘清理干净(可选工艺)。(5)底涂施工:2遍。1.第一遍用高渗透型环氧底漆刷涂饱满;2.间隔24小时后实施第二遍底涂,第二遍用高渗透型环氧底漆涂刷;3.配料:高渗透型环氧底漆,预先搅拌A组分,按比例混合A组分与B组分,用低速电动搅拌机搅拌均匀;4.涂刷做法:①用准备好的滚简滚涂,要求滚涂均匀,无漏涂;也可用平刀刮涂;②墙脚及机脚应用毛刷刷涂;③自然固化,固化期间严禁人员进入;5.待底油固化后,用砂纸有选择性地(尤其针对修补层)打磨一遍,以使基面平实无突起;6.彻底清除一切灰尘,沙粒等,清扫后严禁穿鞋进入。 合同订立后,**公司进场施工。2018年10月25日,车库地坪漆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公司、**公司、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四方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名。工程量清单中包括基层接收、修补、清理等处理。经双方结算,工程结算金额(含增值税)2758667.2元、其中不含增值税金额2507879.28元、结算增值税税金250787.92元;应留质保金(含增值税)82760.02元、其中不含增值税质保金金额75236.38元、质保金增值税税金7523.64元;累计付款金额(含增值税)1803543.49元。该车库地坪漆工程财务结算表显示,竣工验收日期为2018年11月22日、质保金到期日期2020年11月21日。2018年12月30日,**公司支付**公司403390.28元。2019年1月28日,**公司支付**公司468973.42元。双方庭审中均认可,**公司已支付**公司2675907.19元。 车库地坪漆有的部位陆续起鼓破损。2019年8月28日,**公司给**公司发出整改函,主要载明车库地坪漆多处大面积起鼓破损,**公司要求**公司在2019年8月30日前进场对报事问题进行整改处理。同日,**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进场对混凝土基层进行验收时,发现了大面积起砂及强度不达标情况(环氧对混凝土基层强度要求为C25以上),并对此提出异议,为此业主工程部让我司现场取20块样品送至(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抗压强度为20.3MPa(详见附件1),也即刚刚达到C20,因工期紧且混凝土找平层已施工完(只能施工环氧),但基层强度不达标及表面起砂严重(特别为B1层,因大量建材在混凝土未彻底养生好状况下堆积在B1层)的情况下,业主工程部让增加一道固化渗透剂来治标,但起砂严重处及强度特差处估计此道工序解决不了本。我公司也按合同约定于2018年12月12日正式移交,但随着汽车的不断碾压,B2层基本没问题,B1层特别是三个过道处还是环氧趴着混凝土脱层,也即这三个过道混凝土强度最差(见附图2)。建议总包起皮处混凝土上面无强度处刨掉后,我公司进场维修,否则基层不牢,修了后也会继续脱层起皮”。 2020年7月30日,**公司再次给**公司发出整改确认函,**公司要求**公司在2020年8月3日前进场对报事问题进行整改处理。次日,**公司回复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载明:“针对天琅项目车库地坪漆多处大面积空鼓皮损,我司2019年8月28日与贵司相关负责人沟通,并出具了相关说明及维修方案(详细见附件:“关于大兴瀛海项目混凝土情况说”、“龙湖天琅瀛海修补面积汇总报价”)。2019年12月12日我司又对此项目提出地坪空鼓皮损原由的报告(详见附件“瀛海地坪项目报告”)。贵司所提出的车库地坪漆多处大面积空鼓皮损等问题与我司施工无关,且不在我司维修范围内”。 **公司与**公司各执一词,不能说服彼此。 2020年12月29日,**公司又一次给**公司发出整改确认函,载明:“由贵司承建的天琅项目地坪漆施工工程,竣工交房后,出现场车库地面地坪漆大面积脱落,为此,我司曾在2019年8月及2020年7月两次给贵司发函要求进场维修(函件编号TL2019-08-008,TL2020-07-008),但贵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保义务,未到场进行维修整改,导致车库损坏面积不断增大,其中包括B2层地面出现大面积地坪脱落现象。经过我司专业判断为混凝土表面浮浆贵司处置不到位导致,上述问题为贵司施工质量问题所致。现再次发函督促贵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维保义务,在2020年12月31日前进场对报事问题进行整改处理。如延期未处理,我司为保证业主的使用,将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整改,由此所产生的所有整改费用、业主赔付费用及一切经济损失等将由贵司承担,我司将在贵司的工程款或质保金中予以扣除”。 沟通无果后,**公司遂将**公司诉至本院,本案成讼。在诉讼前以及诉讼中,**公司已自行委托他人修复部分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 庭审中,针对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存在质量问题的范围、原因、修复方案等,本院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相关鉴定。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出具鉴定意见,认定:1.涉案工程车库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除去已修复的)普遍存在外观质量问题和空鼓的情况,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条文的规定。2.涉案工程地坪漆产生质量问题的原系系混凝土基层表面存在质量缺陷。建议修复方案:(1)修复范围:涉案地下车库的全部地面(不含已修复的地面)。(2)修复方案:1.将现有的自流平地面全部铲除清理干净。2.将基层混凝土的表面凿毛,然后整体浇筑70mm厚的C20细石混凝土,混凝土内配置Ф6@200双向钢筋。3.混凝土浇筑完成后进行必要的养护,自流平地面工程施工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进行基层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4.待混凝土表面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按照原设计图纸进行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的施工,施工工艺及质量需满足相关国家规范要求。**公司支付20万元鉴定费。 之后,根据**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广达精捷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修复方案对应的造价进行鉴定。2022年4月12日,该公司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按修复方案工程造价6756363.13元、不确定项工程造价86636.28元。其中,自流平地面铲除清理328440元、自流平楼地面新做1855040元、措施项目为进行全部修复方案工程时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场地垃圾运输及消纳费、现场管理费、工程水电费、原有建筑物及设备保护费等,措施项目总造价676167.33元。不确定项是鉴定修复方案中没有提到车档的拆除及安转(利旧)、车位划线、车位号等。**公司支付7万元鉴定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公司与**公司于2018年6月订立了车库地坪漆工程分包合同。之后双方因为质量问题,争执不下,持续至今,本案成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公司与**公司订立的是车库地坪漆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系建设工程合同的子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公司与**公司就车库地坪漆工程订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双方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鉴定,涉案工程地坪漆产生质量问题系混凝土基层表面存在质量缺陷。事实上,**公司曾“建议总包起皮处混凝土上面无强度处刨掉后,我公司进场维修”。**公司一定程度上知晓地坪漆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而根据**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车库地坪漆工程分包合同的约定,**公司负责“地下车库环氧树脂、固化剂地坪的深化设计,从总包单位接收己完成的混凝土地面进行施工”,工程量清单中包括了基层接收、修补、清理等处理等内容。换言之,**公司要从总包单位接收已完成的混凝土地面,在彼时混凝土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如基层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公司需要“修补、清理”之后,再行进行地坪漆的施工。因此,**公司是自甘风险。所以,尽管已经验收,但在质保期内地坪漆产生空鼓等质量问题,**公司应予维修。本案中,**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另,**公司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该案中**公司就案涉工程主张**公司承担质保责任、支付工程维修费用,在该案中,本院对**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质量保证金已经从工程维修款中予以扣除。综上,**公司主张**公司返还质保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69元,由北京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