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陕1024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陕1024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被告丹凤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7.9673万元;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丹凤县人民政府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丹凤县人民政府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丹凤县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3179673元及案件受理费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丹凤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款3209673元(含工程款3179673元、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及案件执行费34197元。申请执行人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同日领取了工程款3179673元、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共计3209673元。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予以放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现已和解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24执16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23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