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千万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兴望达装饰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16执1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千万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6号4层4298室。
法定代表人朱满霞,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兴望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1-1703室(华腾北塘集中办公区1752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军,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千万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兴望达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月23日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6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兴望达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北京千万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2984元。申请执行人北京千万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4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千万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兴望达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兴望达装饰有限公司在各银行共开设1个账户,账户余额为904.09元,本院已冻结该账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兴望达装饰有限公司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但其仍未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北京兴望达装饰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北京千万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兴望达装饰有限公司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千万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兴望达装饰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千万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兴望达装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兴望达装饰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洪日
审判员  任继全
审判员  杨景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池芸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