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千万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千万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兴望达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16民初1061号
原告:北京千万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号**层**室。
法定代表人:朱满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光,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望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朝阳区**磨房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军,经理。
原告北京千万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千万间装饰公司)与被告北京兴望达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望达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千万间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望达装饰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千万间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多给付的工程款92984元;2、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2日,双方约定就怀柔区APEC展示中心装修改造工程由被告施工,达成《分包协议》约定被告负责施工展示中心内国礼展区、植物场景复原厅、服装展区、餐具展区展柜及室内玻璃。协议达成后,被告进场施工。2015年11月2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30万元。但在施工过程中,约定的圆弧玻璃、A级防火透光膜2个项目被告无能力施工,完工后经测算实际工程费用为207016元,原告多支付被告工程款92984元。
兴望达装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1日,甲方千万间装饰公司与乙方兴望达装饰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工程地址位于北京市怀柔区APEC展示中心装修改造工程,经双方商议将展示中心内国礼展区、植物场景复原厅、服装展区、餐具展区展柜及室内玻璃交给被告施工:承包8+8钢化夹胶超白玻璃的价格为300元/平方米,安装费是玻璃总造价的30%,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出现破损由原告负责;A级防火透光膜220元/平方米;展柜按展开面积双面40mm厚430元/平方米,安装费30元/平方米;墙面18mm单面挂板210元/平方米;安装费30元/平方米;竣工后按实际发生量结算,竣工后打扫卫生并将垃圾清理至指定地点。工程保修期限为1年,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被告负责免费维修。双方公司盖章、签字确认。施工过程中,被告未能就8+8钢化夹胶超白玻璃和A级防火透光膜进行安装,仅对墙面18mm单面挂板和双面40mm厚展柜进行了施工。合同外双方约定由被告施工的增项部分包括6+6超白夹胶玻璃、8mm超白钢化玻璃的制作与安装、购买并安装铜把手7个、服装区及餐具区7个独立展柜方钢骨架和不锈钢饰面、玻璃运输费。同时,2016年1月5日,被告施工中从原告公司取走镀锌方钢15根。庭审过程中,双方就涉案工程结算问题进行了庭外洽商,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军认可其已经施工的上述部分合同约定工程、增项工程及镀锌方钢材料费,同意返还原告69317元。而原告主张单面挂板和展柜单价应该依照《劳务分包协议》的约定,对于王国军增项工程款原告也予以确认,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多给付的工程款92984元。本院多次电话和邮寄送达传票要求被告出庭应诉,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并产生合同之债,原告履行的付款义务超过被告实际施工工程价款,被告虽对已施工项目单价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根据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约定的单价确认工程款计价标准。其他增项及减项部分,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超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兴望达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北京千万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2984元。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北京兴望达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