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千万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千万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6执129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千万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五幢二层2213室。
法定代表人:朱满霞,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欣奇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范各庄村村北500米(怀柔区财政局机关后勤招待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姜在申。
北京千万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欣奇鑫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京03民终261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北京欣奇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千万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 238 738元;二、北京欣奇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千万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以工程款1 238 738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至北京欣奇鑫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千万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千万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欣奇鑫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规定时间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欣奇鑫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多次网络查询,未发现银行、不动产、车辆、股权及其他有价值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欣奇鑫商贸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北京欣奇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边调查其财产状况,亦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欣奇鑫商贸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但其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北京千万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意见,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千万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欣奇鑫商贸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千万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欣奇鑫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欣奇鑫商贸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洪日
审  判  员   李印强
审  判  员   周忠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刘玉
书  记  员   郝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