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通光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亮通光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民初5985号 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046126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良友(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亮通光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财富西环名苑2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6351235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远大公司)诉被告亮通光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通光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原告损失4,650,222.22元(含排查费用128,000元、保理手续费1,622,222.22元、第三方维修费用2,90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损失应收工程款利息,以25,345,548.7元为基数,按照一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维修完工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利息为1,378,973.88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2016年至2017年间,原告沈阳远大公司与被告亮通光电公司(曾用名:北京瑞迪华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广场B01、02#楼体照明工程签订了《外分包购销合同》(合同编号:YD-BF-BJ-0261)、《**1、2号楼灯光增补合同——YD-BF-BJ-0261增补》(YD-BF-2017-BJ-0688)。约定工程名称:北京**广场1、2号楼,工程地点: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荣京西街,承包范围:灯具安装与施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由被告施工的A、B座照明工程均发生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大厦楼体夜间整体形象。原告与被告多次沟***事宜,但问题至今未予解决。为此原告支付保理手续费1,622,222.22元,支付第三方排查费用128,000元,第三方维修费2,900,000元。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违约,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甚至已经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程回款。目前业主方暂停工程款支付及3B号楼工程、AB座工程的结算工作,欠原告应收工程款25,345,548.7元,造成原告损失工程款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申请法院对案涉灯光进行质量鉴定,并保留业主灯光质量问题向原告主张损失由被告承担的诉权,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亮通光电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2023年2月13日,原告以《外分包购销合同》《**1、2号楼灯光增补合同——YD-BF-BJ-0261增补》作为本案管辖权依据提起诉讼,但两合同属于分别独立的合同,沈阳远大公司无权依据《外分包购销合同》在贵院提起本案,贵院并无管辖权。综合分析《外分包购销合同》《**1、2号楼灯光增补合同——YD-BF-BJ-0261增补》两合同的内容可知,两合同中关于设备品类、品牌、数量、违约责任、管辖约定均不相同,两合同属于完全各自独立的合同。根据《外分包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由该合同产生的争议,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1、2号楼灯光增补合同——YD-BF-BJ-0261增补》第13条第(4)款约定,由该合同产生得争议,应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外分包购销合同》《**1、2号楼灯光增补合同——YD-BF-BJ-0261增补》,向被告主张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及给付应收工程款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原、被告在《外分包购销合同》《**1、2号楼灯光增补合同——YD-BF-BJ-0261增补》约定管辖,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原、被告签订的《外分包购销合同》《**1、2号楼灯光增补合同——YD-BF-BJ-0261增补》,虽名称为“外分包购销合同”,但从其合同内容:“工程名称:**1.2号楼”、“工程地点:北京”、“工程内容:深化设计、材料采购、制作、运输、二次运输、吊装、安装、施工措施等所有经双方确认的方案图纸中涉及的所有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安装技术措施、竣工验收、工程保修、建筑垃圾清运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风险及税金”、“施工及安全:乙方需要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和进度报告”等等,均可以确定,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应为**1.2号楼亮化部分包工包料的工程施工。对于法院管辖权的确认,应当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为依据。所以本案不应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名称来确定管辖,应以原、被告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实质性质来确定管辖,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专属管辖案件。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所施工内容的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 案涉工程**1、2号楼在北京市大兴区荣京西街。依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综上所述,本案是专属管辖案件,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亮通光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