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23948号
原告:***,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XX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彤,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华恒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北一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华恒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亮通光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财富西环名苑**/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亮通光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恒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亮通光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鉴定费33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 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