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3执7266号
申请执行人:亮通光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财富西环名苑2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63512354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宏达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裕曦路7号院3号楼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2C39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亮通光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宏达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11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90 511元。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1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