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财保152号
申请人:亮通光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63512354E。
法定代表人姓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亮通光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员工,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北京宏达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裕曦路7号院3号楼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2C393B。
法定代表人姓名:***,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亮通光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宏达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亮通光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宏达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0511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亮通光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宏达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051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幸 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