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2035号
原告:亮通光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财富西环名苑27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亮通光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亮通光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亮通光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144元由原告亮通光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