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承顺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8239号
原告:北京市承顺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东杜兰村委会南侧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382467XP。
法定代表人:范先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霞,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牛板路板桥段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4242640U。
法定代表人:李从年。
原告北京市承顺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承顺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承顺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市承顺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市承顺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葛连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思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