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承顺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财保146号 申请人: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东***委会南侧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382467X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真牛板路板桥段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4242640U。 法定代表人:李从年,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申请人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91198.8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日中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91198.8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 记 员 文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