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承顺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顺义后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财保138号 申请人: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东***委会南侧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382467X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镇马头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4878X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后**建筑工程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后**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693200.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后**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693200.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幸 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