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承顺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6866号 原告: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东***委会南侧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382467X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大段村西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35499287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顺鑫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站前街1号院1号楼(顺鑫国际商务中心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1BQ75P。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顺鑫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顺鑫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82658.74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顺鑫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顺鑫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82658.7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永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