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财保93号
申请人: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东***委会南侧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382467X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积兴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大礼路1号(原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70586645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积兴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中积兴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 905 734.2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中积兴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 905 734.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