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承顺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3执341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承顺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承顺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115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7117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无可供执行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的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115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单德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埔
书记员段开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