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宏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白城市宏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802执恢241号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宏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执行人:***,住洮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宏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吉0802执恢241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