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宏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白城市宏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咱家生态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通榆县咱家生态鸡屠宰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8执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宏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经济开发区昌盛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岳文。
被执行人:吉林省咱家生态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新发街广白路(开发区办公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于德利。
被执行人:通榆县咱家生态鸡屠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新发街广白路(开发区办公室408室)。
法定代表人:于德利。
本院在执行白城市宏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咱家生态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通榆县咱家生态鸡屠宰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吉林省咱家生态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通榆县咱家生态鸡屠宰加工有限公司现在破产清算期间,有财产无法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8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