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483号
原告汪顺利,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新市区水榭花城小区。公民身份号码:132123198102081217。
被告北京泰力特电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大街(二段)13号院3号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顺利诉被告北京泰力特电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顺利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顺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顺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