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申1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2号1幢3层503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家,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1号楼2层02115、021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17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有法不依,适用法律错误。1.天***公司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的事实清楚,合同亦有明确约定,但原判决却不予支持。2.同案不同判,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而一审判决却适用了合同法。与本案同时审理的另一案件,与本案基本相同,只是租房面积不同,适用的是民法典,与本案构成典型的同案不同判。二、一审判决对基本的法律事实认定错误,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有失公平正义。1.天***公司在一审时反诉请求返还收取的开税金发票钱款及利息,一审法官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仍认定为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偏袒****公司。2.解除合同后的清算,应当以本案当事人实际发生的收付款为依据,但一审判决却以未经法庭质证的生效判决中的700万元连带责任为依据,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请求对一审判决再审,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三项,依法改判。
****公司提交意见称,同意一审判决,天***公司的再审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一审判决的事实理由、计算方式及判项事实充分,认可法院计算出来的费用金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天***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综合在案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天***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因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于2018年1月11日事实解除。根据案涉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一审法院对于天***公司要求偿付违约金并返还开税金发票的钱款及利息未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妥。围绕双方争议焦点,一审法院所作论述以及判决亦无不当。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天***公司在申诉审查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
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