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91民初10529号
原告北京铁建振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27号1幢512室。
法定代表人许鹏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铁,河南铁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广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村西燕窝36号。
原告北京铁建振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安广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安广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9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沿线地铁出入口雨棚钢结构表面喷涂等工程。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二条约定承包单价为90元/㎡,以实际工程量结算;合同第七条约定验收合格后7日内双方确认实际面积,被告按实际面积结算并支付全款;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纠纷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订立生效后原告如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被告验收后于2017年1月11日对原告的实际工程量及费用进行了结算,连工带料总费用计254741元,但被告仅向原告付款6万元,余款194741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4741元及利息(以194741为基数,自2017年1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产生的费用。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沿线的郑州轨道交通一号线二期工程出入口雨棚钢结构表面氟碳喷涂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价格为单价90元/㎡(不含税),喷涂面积为1178㎡,暂定合计金额106020元,结算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付款方式为原告在施工人员及材料进场开始施工后,被告于5个工作日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20%给原告作为预付款,底漆及焊缝修补完毕在喷面漆前,被告于5个工作日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30%给原告作为工程进度款,施工完成经被告、监理验收合格后7日内,双方确认实际喷涂面积,被告按实际面积结算支付全款。
钢结构喷涂面积结算单载明,河南工业大学站网架总计240.21㎡;郑州大学网架总计204.22㎡;科学大道网架总计236.17㎡;梧桐街网架总计195.25㎡、30方管计720㎡;河南工业大学站A口总计59.146㎡,B口总计56.986㎡,D口总计59.146㎡,E口总计59.146㎡,F口总计59.146㎡,消防口总计50.124㎡;郑州大学A口总计59.146㎡,B口总计59.146㎡,C口总计59.146㎡,D口总计59.146㎡;科学大道D口总计59.146㎡;梧桐街A口总计59.146㎡,B口总计52.186㎡,C口总计59.146㎡,D口总计59.146㎡。以上共计2464.9㎡。上述材料共计90元/㎡×2464.9㎡=221841元。
后因赶工期、后期修补原因共计增加55个大工工时,2个环卫工小工工时,大工每个工时300元,合计16500元,小工每个工时200元,合计400元;后期修补原子灰每个地铁口增加工费1000元,共计16个地铁口,合计1600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6万元工程款。剩余221841+16500+400+16000-60000=194741元未支付。涉案工程于2017年1月11日交付。
以上案件事实由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单价确认清单、工程款计算明细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关于涉案工程价款及利息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共计254741元,其中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60000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94741元,经查明并不不当,故本院予以支持。对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原被告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价款利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利息起算点为交付之日,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诉求从2017年1月12日计算利息,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安广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铁建振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94741元及利息(以194741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9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被告北京安广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胡向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