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242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27号1幢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923344229。
法定代表人:许鹏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刚,男,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甲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3870562。
法定代表人:王贤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琦,男,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爽,女,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斌
二〇二一年 四 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