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民初866号
原告:***泊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珍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修诚
被告: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迎佳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雨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被告:北京铁建振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鹏举
被告:东营诺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婷
原告***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铁建振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诺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泊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泊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盖雅萍